邮保险中邮年年好守护星A款保险产品

“中邮年年好守护星A款保险产品计划”是我公司为满足婴幼儿和青少年群体的特殊风险和家庭教育理财规划的需要而隆重推出的保险产品计划,该产品计划包含主险“中邮年年好守护星A款两全保险”和可选附加险“中邮附加少儿疾病保险”,客户可以单独购买主险,也可以按一定比例搭配购买附加险。该产品计划具有“储备梦想规划未来”、“特别关爱呵护健康”、“人性豁免守护成长”三大特色,帮助客户提前进行教育金规划,同时防范少儿重疾风险。

一、保险责任

(一)中邮年年好守护星A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15、16、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18、19、20、21、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金”。

2.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身故,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满65周岁,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日内(含第日)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投保人身故,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中邮附加少儿疾病保险

1.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天后因疾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疾病,我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天内因疾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疾病,我公司按照将按无息的已交保险费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基础疾病病种

恶性肿瘤(不包含白血病)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瘫痪

严重脑损伤

严重III度烧伤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

严重哮喘

植物人状态

I型糖尿病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严重心肌炎

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严重克罗恩病

脊髓灰质炎

严重手足口病

2.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天后因疾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我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天内因疾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我公司将按照无息的已交保险费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病种

白血病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严重川崎病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身故,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金额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满65周岁,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日内(含第日)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投保人身故,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保险责任免除

(一)中邮年年好守护星A两全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含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含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中邮附加少儿疾病保险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此列;

(9)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前已经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特定疾病的,以及遗传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重要提示

(一)产品的客户保障确定,保险期间内没有保单红利的派发,客户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为了给您提供周到的服务,购买产品时请您在投保单上完整、准确填写您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购买产品时,请您注意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指定受益人及相关信息。

(四)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我公司将向您退还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您的累计已交保费可能会产生一定损失,请谨慎选择。

(五)请妥善保存投保时银行账户,以便退保、理赔和满期给付时使用。

(六)请您仔细阅读产品条款,特别是认真阅读产品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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