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过毒奶粉、毒奶瓶、部分玩具有害成分超标、假疫苗…以后,忽然,让我们这些当爹妈的80、90后们无所适从,无可奈何,无路可逃,无从着手去修补这些婴童们本该健康成长却深陷中招的境遇。
大头娃娃、幼儿白血病、少儿糖尿病,这一遭遭本该让行业为之付出代价为之买单的企业社会责任却一次次被轻描淡写。
相反,处处皆是可见的救治路上父母愁眉苦脸、不惜卖血卖肾、甚者为之跳楼,处处可见朋友圈里滴血的“卖身”、乞怜的众筹。卑微乞怜与自信满满之间究竟横隔着什么?
你知道吗?在孩子看见阳光的啼哭的那刻起,他们已经开始在前往18岁的成人之路。路途漫漫,心智、身体的血肉仅需父母、亲人一份保险的“筋骨”即可护佑一路征程!安然若素,宠辱不惊,不惧改变!
如何证明?典型案例
慧先生,为自己2岁男宝宝投保了多倍宝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30万元,30年交,保障70周岁,年交保费元。由此,慧先生的宝宝可获得的保障有:1、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五次)2、轻症疾病保险金:9万元;(三次)3、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费豁免:豁免后期保费4、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年满7周岁前:60万元;年满7周岁后且年满30周岁前(含30周岁生日当天):30万元;5、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与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
萌妈想问的问题来看这里呀!
承保年龄:0-17周岁保障期限:至70岁
多次赔付少儿专属
特定重疾多倍赔付
豁免保障
产品解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80万元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80万元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80万元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80万元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80万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最高
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按照条款约定
身故保险金累计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豁免保险费豁免后期保险费可选
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豁免后期保险费可选
投保人全残豁免保险费豁免后期保险费可选
投保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豁免后期保险费可选
投保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豁免后期保险费可选
健康服务免费
打个广告,如果被撩,测算保费文末留言微我。
对!有文化的“银”总喜欢看条款。来吧,亲,看这里看这里!
瑞泰多倍宝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备案编号:瑞泰人寿[]疾病保险号
一、基本条款
1.关于瑞泰多倍宝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本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3.投保条件3.1投保人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释义1),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30日至17周岁(含)之间。4.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方可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释义2)、保单年度(释义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释义4)、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保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5.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该保险期间在保单中载明。6.犹豫期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以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不可抗力或您本人的原因导致犹豫期无法起算或计算错误的,我们将协助您及时予以解决,但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保险费条款
7.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8.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三、保障条款
9.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10.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0.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日内(含第日)因意外伤害(释义5)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释义6)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释义7)。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是未成年人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执行。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10.2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日内(含第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医院(释义8)的专科医生(释义9)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约定的每个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释义10)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五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2.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少儿特定疾病对应组别(释义11)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10.1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10.3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10.2.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日后,首次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四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少儿特定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10.2.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前述两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日后,首次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少儿特定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10.2.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前述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日后,首次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少儿特定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10.2.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前述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日后,首次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一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0.3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日内(含第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三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10.4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日后,年满30周岁前(含30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且该种少儿特定疾病所属组别(释义12)的保险责任在该疾病发生前未终止(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对应组别保险责任的终止详见本合同10.2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以下约定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10.3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10.1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周岁前(含7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周岁后且年满30周岁前(含30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10.5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日内(含第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年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11.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13);(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释义中第29种、第45种及第92种重大疾病除外);(6)遗传性疾病(释义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15);(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继续有效。12.受益人12.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12.2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13.保险事故的通知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14.保险金的申请14.1身故保险金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释义16);(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14.2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由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受益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由被保险人作为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或申请豁免保险费:(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必需的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疾病定义中所提及的索赔时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15.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16.欠款的扣除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欠交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欠款。17.宣告死亡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如果领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受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30日内将该笔保险金归还我们。
四、其他
1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9.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年龄性别错误处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21.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或我们以其他方式记录的您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而使您未能接受我们的服务,或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由此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22.本合同内容变更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应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如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并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或我们已经收到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不再变更任何合同内容。23.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24.本合同的解除24.1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退还相关合同文件,即退保。我们收到您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通知当日,本合同解除,保险责任终止。24.2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退保申请;(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4)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5)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保单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25.本合同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26.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7.司法鉴定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原因。28.客户信息保密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内容、保单记载、客户信息等资料,均构成商业秘密,我们将严密保护,未经您本人授权,我们不向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媒体泄露。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部门依法要求我们提供;(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依法或依职权要求我们报告的。29.争议的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五、疾病定义
30.重大疾病定义本合同所称重大疾病,仅指下列疾病之一:(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北京看白癜风最权威医院哪家白癜风医院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