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修订原因
背景原因:国内的重大疾病定义自从年确定以后,十余年间从未进行过修改调整。目前我国持有效重疾险保单的消费者已超过1亿人次。年重疾险保费收入达亿元。近年来医学水平不断提高,很多疾病救治的费用在降低,生存率在提高。此次调整的征求意见,主要是为了跟上时代步伐,更加科学的制定重疾险的疾病标准,一定程度上能降低重疾险的价格。调整的范围主要有几大内容:一、优化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重疾定义修订版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二、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三、扩展疾病定义范围,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4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定义。会有哪些影响
有利的情况:疾病标准更加细化统一,病种更加丰富,重疾产品价格费率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就像百万医疗险,由于设置了1万元的免赔额,过滤掉很大一部分的小病,提高了赔付难度,因而可以把费率降低,赔付额度提高。可能的弊端:赔付标准更加严格。按原先标准能获得赔付的疾病,修订后可能无法获得赔付或者赔付比例降低。现实的情况:上面调整的范围前两项,对目前一些保障较好的产品意义不大,很多重疾已经进行轻症和中症的分类,并且病种数量也远超行业的数量(通常近百种),在如何选购重疾险一文(点这查看)也提到过相关内容。这两条规定更多是针对传统大公司制定,因为目前甚至还有个别的“大公司”,重疾产品里不带轻症责任!!!就好比家电厂家都在生产可以遥控换台的电视了,他们还在生产老式无遥控功能的电视。——这不是把消费者当傻子么!而第三条扩展疾病定义范围,则是对重疾的赔付条件做更多细化,有提高赔付门槛、降低费率的考虑;也有放宽部分病种赔付条件的考虑。调整内容(详细)
本节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稿》进行整理,可能有点冗长枯燥无聊,不过重点已经划出来了。1、恶性肿瘤更加细化,赔付要求更高。
3.1.1恶性肿瘤(修订前)
3.1.1.1严重恶性肿瘤
(修订后)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严重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更加细化,赔付要求更高。
3.1.2急性心肌梗塞
(修订前)
3.1.1.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修订后)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脑中风后遗症更加细化,赔付要求降低。
3.1.3脑中风后遗症
(修订前)
3.1.1.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修订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增加小肠的异体移植。赔付范围增加。
3.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修订前)
3.1.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修订后)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要求更加严格。赔付要求更高。
3.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修订前)
3.1.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修订后)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要求更加细化严格。
3.1.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修订前)
3.1.1.6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修订后)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7、良性脑肿瘤更加细化。
3.1.9良性脑肿瘤
(修订前)
3.1.1.9严重良性颅内肿瘤
(修订后)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脑垂体瘤;2、脑囊肿;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8、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放宽理赔要求的同时,要求必须要进行临床痴呆评定。赔付要求提高。
3.1.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修订前)
3.1.1.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修订后)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心脏瓣膜手术原先要求是“开胸”,具体细化后要求要“切开心脏”。赔付要求提高。
3.1.16心脏瓣膜手术
(修订前)
3.1.1.16心脏瓣膜手术
(修订后)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这里需要提一下,一些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并没有实施开胸手术,而是采用微创手术进行治疗,即便并不符合条款要求。但由于医学进步,对患者治疗恢复更有利,在理赔中可能会碰到纠纷,但大多情况下法院均是站在患者这一边。10、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要求必须进行评定。赔付要求提高
3.1.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修订前)
3.1.1.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修订后)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它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11、严重脑损伤理赔门槛降低。
3.1.18严重脑损伤
(修订前)
3.1.1.18严重脑损伤
(修订后)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帕金森病更加细化,并且明确了除外责任。
3.1.19严重帕金森病
(修订前)
3.1.1.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修订后)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13、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肺压要求增加。
3.1.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修订前)
3.1.1.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修订后)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14、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要求放宽。赔付要求降低。
3.1.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修订前)
3.1.1.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修订后)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1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要求更加严格。赔付要求提高。
3.1.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修订前)
3.1.1.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修订后)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L。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L;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L;③血小板绝对值20×/L。
16、增加保障病种内容。
重疾增加病种
3.1.1.26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功能衰竭,经过积极治疗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1.1.27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1.1.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因为赔的多所以要调整?
意中君整理了去年各大保险公司的赔付情况。发现在各大公司公布的年度理赔报告里,恶性肿瘤均占榜首,远远高于其他疾病。而在甲状腺癌的赔付比例,又是榜首中的榜首。为什么恶性肿瘤如此高发,请参考文章:《关于癌症,你需要了解的你知道的越多,才越有能力保护好关心的人。》由于现有医疗水平的提高,甲状腺癌的治疗成本是比较低的,通常小几万元内就能治好,治疗后对正常生活工作几乎没有影响,死亡率极低。属于百姓眼中的“喜癌”。如果一生中一定要得一次癌症,那最好是甲状腺癌。
前几年行业一直传闻要把甲状腺癌踢出重疾险的范围,因为从各大公司理赔数据来看,甲状腺癌赔付的概率较大。但医学水平在不断提升,甲状腺癌的治疗费用低,预后效果比较好,生存率较高。绝大多数的甲状腺癌对患者健康和生活并没有造成重大影响。但保险公司仍需要按照全额进行赔付,给大型险企造成较重的赔付负担。事实上在相互宝的条款里,已经把甲状腺癌的赔付额度降低,原先可以获得30万的赔付,但调整后只能获得5万元的赔付。因此行业一直有要把甲状腺癌踢出重疾险范围的传闻。
正是由于甲状腺癌的这些特点,在保险公司眼里,是不应该和其他重大疾病放在一起的。并且每年高比例的赔付对各大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担。(去年保险公司赔付情况请点这里:《真实统计数据告诉你,为什么保险公司最恨这类大病!因为赔太多了!》)因此,虽然此次并不会把甲状腺癌踢出保障范围,但减少赔付比例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意见稿里给出的赔付比例是30%,也就是说原来应该%赔付的甲癌,调整后只按30%的比例赔付,按购买50万保额计算,调整后对被保障人直接减少了35万(70%)的理赔金。至于这次重疾险调整对消费者而言,到底好还是不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回答。可能肯定的是调整修订会有很多正面的积极意义,并且也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对健康险的普及会有更加广泛的推动作用。对于从来没有买过重疾险的,我建议早买早安心,毕竟风险不等人,谁也不知道这次调整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落地。对于已经买过重疾险,考虑增加保障的,可以等到新政落地再进行考虑也行,毕竟已经有一份保障在身。当然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希望大家都能买对保险。往期文章
即使被拉黑,我也要告诉你这份基本不赚钱的保险
几百元买几百万保障?是不是骗人的??为什么这种保险这么便宜?一篇文章看懂医疗险
有几个人敢对爱人说:即使我不在了,但是留下的钱足够你和孩子生活体面
一篇文章看懂重疾险!与其每年白交大把钱,不如看懂每年省不少钱
早看早避坑,晚看掉越深。年收入不多,购买保险应该把握什么原则?
我最厌恶的这类保险,堪称韭菜收割机!想薅保险公司羊毛?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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