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色字体,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1.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3.1.1.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L。
3.1.1.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26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功能衰竭,经过积极治疗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1.1.27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1.1.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3.1.2轻度疾病
3.1.2.1轻度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严重恶性肿瘤”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轻度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3.1.2.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1.2.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3.2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2.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2.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2.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2.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2.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2.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术语释义
3.3.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3.3.2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3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3.4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5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3.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3.7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3.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3.3.9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3.3.10TNM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
3.3.11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岁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期
4b
任何
0
ⅣB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期
4b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期
1~3a
0/x
0
ⅣB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均指患者甲状腺癌的首次确诊年龄
3.3.12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3.13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需要明确的是,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4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4.1严重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4.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
4.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
4.6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4.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严重良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瘫痪——永久完全
4.16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4.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手术
4.26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永久不可逆
4.27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4.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4.29轻度恶性肿瘤
4.30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4.31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5附则
5.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行业疾病定义管理办公室,协助中国银保监会做好健康保险产品监管中有关疾病定义的管理工作,建立行业疾病定义长效管理机制管理,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修订工作。
5.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年*月*日)起施行。本规范发布之日前已生效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按该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年*月*日后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
5.3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02特定轻症赔偿比例上调至30%第一版的《重疾定义使用规范》对于3种主要高发轻症(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设定了原保额20%的赔偿上限,在行业中引发了不小的争论。很多保险同业也开始借机“炒作”,谣传新版重疾险的轻症赔偿将统一下调至20%,使重疾险产品性价比大大降低(详情可查看文章:《擦亮双眼,慎防本轮重疾险“停售炒作”谣言》)。不过,从疾病定义修改专家小组的观点来看,由于高发的轻度甲状腺癌被纳入轻症当中,如果不对轻度恶性肿瘤的理赔额度设定上限,就很难对重疾险的定价和疾病的保障成本产生实质性的降低。毕竟,现在市面上不少的重疾险,都提供高达45%的轻症赔偿和60%的中症赔偿。新版《重疾定义使用规范》要对3种主要高发轻症设定20%赔偿上限的消息传出后,不少公司已经开始讨论如何能够把更多较严重轻症(除3种主要高发轻症外)纳入到中症当中,提高它们的赔偿限额,以维持产品的竞争力。但是,这种做法一定会令新重疾产品在上线初期变得更加混乱,也会给消费者挑选产品带去一定的困扰(比方说,需要对比各个疾病的严重程度分类和理赔限额)。所以,在第二版的征求意见稿中,保险行业协会就将3种主要高发轻症的理赔上限由20%提升至30%,算是缓解了一下市场的紧绷情绪,也能够有效避免“谣言炒作”。另外,在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还对有多次赔付责任重疾险的轻症赔偿上限进行了明确,大概意思就是说,如果某重疾险的重疾保额是按次递增的,比方说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那么特定轻症的保额上限也可以递增,比方说第一次30%,第二次36%,第三次42%……03“原位癌”不会被强制剔除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行业中传得最广的一个谣言就是“原位癌以后不赔了”。不少保险自媒体如此解读,主要是因为他们在第一版征求意见稿中发现,“严重恶性肿瘤”和“轻度恶性肿瘤”的疾病定义都将“原位癌”划入了不在保障范围内的疾病。不过,也正如我在文章《擦亮双眼,慎防本轮重疾险“停售炒作”谣言》中写的:“这并不能说明原位癌以后不会作为一种疾病单独出现,或者被包含在其他非恶性肿瘤疾病定义当中。原位癌仍会作为一种轻症,存在于重疾险的疾病保障列表当中。”如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在答记者问环节中也明确了这一点:“各保险公司可在规范修订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因此,拜托大家以后不要再去传“原位癌不赔”的谣言了。“原位癌”以后还是会赔,只不过会与恶性肿瘤的疾病定义分开来写。关于原位癌的问题。首先,在现行规范中,恶性肿瘤并不包含原位癌。本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恶性肿瘤的概念和范围,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而原位癌不属于ICD-O-3肿瘤形态学标准中规定的恶性肿瘤,同时我们也深入研究并参考了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均对原位癌作了除外),因此本次修订暂不纳入原位癌。但是,各保险公司可在规范修订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就《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04产品型态和保费的变化相比已在第一版中较为明确的28+3疾病定义变化,业内可能更关心的是第一版中模糊不清的轻症20%保额限制,在4月的一次同业调研中,这一问题就有比较大的争议,第二版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表述。4月的一次同业调研,体现出纷繁的理解结果
可以说第2.2条是两版征求意见稿的最大差别所在,第二版征求意见稿要求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满足以下2个要求:
1、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
2、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第一版征求意见稿
第二版征求意见稿
2.2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应不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20%;
2.2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看看不同产品形态下受此要求的限制:
1、重疾单次赔付
这是最为常见的重疾险形态,假设重疾单次赔付%,轻症3次赔付且每次赔付的疾病不能相同,这种情形下,重疾%+轻症30%、30%、30%的产品形态是符合要求的,而重疾%+轻症30%、35%、40%这样的轻症保额递增的产品形态是不符合要求的。
2、重疾多次赔付
这是较为常见的重疾多次赔付的形态,假设重疾赔付6次,每次赔付%,轻症赔付3次,重症和轻症要求每次赔付的疾病不能相同,这种情形下,重疾%、%、%、%、%、%+轻症30%、30%、30%的产品形态是符合要求的;变更下假设,如果重疾多次赔付是保额递增的,例如重疾%、%、%、%、%、%,那么轻症的保险金额上限就是30%、33%、36%、39%、42%、45%,这种情形下,重疾%、%、%、%、%、%+轻症30%、30%、35%的产品形态是符合要求的。可以看到轻症想要突破30%,在于对应的重疾是否突破%。
3、可选(重度)恶性肿瘤二次赔付
这是网销重疾产品中常见的可选责任,俗称癌症二次赔付,假设重疾单次赔付%,恶性肿瘤二次赔付%,轻症3次赔付且每次赔付的疾病不能相同,这种情形下,重疾%+恶性肿瘤二次%+轻症30%、30%、30%+轻度恶性肿瘤二次30%是符合要求的。变更下假设,如果恶性肿瘤二次赔付%,那么轻度恶性肿瘤二次的保险金额上限就是36%,这种情形下,重疾%+恶性肿瘤二次%+轻症30%、30%、30%+轻度恶性肿瘤二次35%是符合要求的。
4、重疾前x年或被保险人x岁前额外赔付
这是网销单赔重疾比较常见的形态,假设重疾前10年赔付%,10年后赔付%,轻症3次赔付且每次赔付的疾病不能相同,这种情形下,重疾首10年%+重疾10年后%+轻症30%、30%、30%肯定是符合要求的,但是重疾首10年%+重疾10年后%+轻症首10年45%、45%、45%+轻症10年后30%、30%、30%是否符合要求,可能值得商榷,但问题不大。
可以看到对现行某些轻症保险金额高于30%或轻症保额递增的产品来说,重疾新定义会有一定的影响,比如百年的康惠保2.0。那如果保险公司想针对新定义削减的责任做些弥补(主要是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能怎么做呢?一个可能的做法是利用上面提到的第4种情形,针对特定年龄段提高重疾的保险金额。
三病种发病率表(精算师协会未提供60岁后的发生率表)
根据3种轻症的发生率征求意见稿数据显示,男性三种轻症的高发生率年龄段在36岁到55岁之间(取发生率值大于0.),女性三种轻症的高发生率年龄段在34到55岁之间(取发生率值大于0.),可见35岁-55岁之间是男女三种轻症发生率都较高的阶段,对此可设计重疾在被保人35岁到55岁之间的保险金额为%,那么对应的轻症在这一高发年龄段的保险金额最高可达60%,虽说比%少了些,但也可以对削减的责任做有效的弥补。(P.S.这种做法可能涉嫌违背新定义本意)
按照新规,能降低多少保费?
根据新定义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和经验发生率征求意见稿,可以建一个简易的模型测算发生率变化对净保费的影响,现根据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修改轻症的风险保额为30%,看看结果如何。
首先,假设产品的形态为:旧定义下的25种重疾单次赔付+身故,新定义下的28种重疾单次赔付+3种轻症单次赔付+身故。其他假设依次为:①保险期间:终身/定期;②重疾身故占比:k2/kx;③预定利率:3.5%/3.0%;④乘数因子:重疾不打折/75折,死亡率不打折;⑤核保因子:无;⑥交费期间:30年/20年/趸交;⑦投保年龄:30岁/0岁
以下仅择取三种情形做讨论:
1、投保年龄30岁,保险期间终身,身故保费,预定利率3.5%,缴别30年,乘数因子均为1。
性别
28+3病种vs.25病种20版发生率
28+3病种vs.25病种13版发生率
男
-2.2%
-12.7%
女
-9.7%
-8.1%
从净费率角度来看,新定义下男女费率与旧定义20版发生率相比,男性小幅下降,女性有较大幅度下降;与旧定义13版发生率相比男女都有较大幅度下降,男性下降幅度更大。前者可以看作是28病种疾病定义变化与3病种风险保额下调导致的费率下降,由于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对女性影响比男性更大,受此影响女性费率下降的幅度比男性要来的大的多;后者可以看作是疾病定义变化、轻度疾病风险保额下调以及25病种发生率调整综合的影响,从结果上来看,男性费率的下降幅度更大,这主要是因为版25病种发生率与版25病种发生率相比,男性发生率有一定程度被高估了,而女性的费率下降幅度反而减少了,这主要是因为版k2比版Kx在45岁后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这里要说明一点的是,尽管女性的版25病种发生率与版25病种发生率相比在19-56岁之间存在大幅度的上调(意味着这一年龄段女性发生率被低估了),但由于56岁后的女性发生率与男性一样存在高估问题,因此对于保险期间终身的重疾来说,女性受25病种发生率调整的影响总体来说影响不大,但对保险期间定期的重疾来说,这一因素的影响会比较大。
看不懂没关系,简单说结论,就是对于女性而言,抓紧购买保险期间非终身、不含身故责任的目前版本的重疾险。
25种重疾的发生率变化:版本与版本的比较
非因重疾导致的死亡率比较:年与的比较
2、投保年龄30岁,保险期间到70岁,身故保费,预定利率3.5%,缴别30年,乘数因子均为1。
性别
28+3病种vs.25病种20版发生率
28+3病种vs.25病种13版发生率
男
-4.0%
-16.4%
女
-16.1%
-4.6%
3、投保年龄30岁,保险期间终身,身故保额,预定利率3.5%,缴别30年,乘数因子均为1。
性别
28+3病种vs.25病种20版发生率
28+3病种vs.25病种13版发生率
男
-1.6%
-4.8%
女
-6.3%
-0.2%
以上仅从发生率对净费率的影响角度管中窥豹,未考虑保险公司定价策略的调整,产品形态的调整以及年初新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对于精算假设的调整所带来的影响。6月已经到来,7月还会远么?
监管已经通知各家保险公司,现行重疾标准的产品报备已经截止,或许我们的新时代,就快要来了。
05一大波重疾险的停售“在路上”?本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是年7月1日,因此预计《重疾定义使用规范》的正式定稿、下发要等到7月底或8月初。在新版《重疾定义使用规范》正式下发之后,按照旧定义开发的重疾险产品仍旧将按照旧定义进行理赔,按照新定义开发的重疾险产品则需要符合新版《重疾定义使用规范》的要求,理赔时按照新定义进行理赔。近期,我们也看到有不少保险公司已经发文宣布要停售自己现有的重疾险产品,停售时间大多在6月底和7月中。这一波重疾险的停售,实际上也是在为新重疾的全面更新换代做准备。因为当新版的《重疾定义使用规范》发布后,在监管规定的某个日期之前(预计是8~9月份),所有旧版的重疾险都要停售,更新成符合新版《重疾定义使用规范》的重疾险产品。因此,还有一大波重疾险的停售公告,仍在路上。06理性看待本轮重疾险停售针对本轮的重疾险停售,行业普遍认为会出现又一轮的“炒停售”热潮。不过,我还是建议大家可以理性看待本轮的重疾险停售。简单来看,本轮重疾险的疾病定义调整,是在年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之上做调整,新的疾病定义更加符合当前的治疗手段与医学进步,因此对消费者而言一定是更加合理、公平的,而且价格会出现略微的降低。当然,这时一定也会有朋友站出来说,新版重疾险的价格降低是以部分疾病定义的收紧(如“轻度甲状腺癌”)和赔偿责任的减少(如“轻症理赔降为30%”)为代价的,未必划算,因此还是旧的重疾险更值得买。面对这种解释,我还是想说,旧重疾对甲状腺癌的理赔确实很“友好”,也能体现“薅保险公司羊毛”的特质,但这并不能代表这种行为和做法就是合理的、可持续的。保险是一门超长期经营的生意,保险公司长期亏损、赚不到钱,导致经营的稳定性下降,风险评级降低,对消费者而言也不是一件好事。即便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十分严格,尚没有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先例,但假如你投保的保险公司长期都处于偿付能力不充足、风险评级不达标的水平,你心里会觉得踏实吗?因此,包括我在内的很多行业伙伴,都希望重疾险长久以来的“低价战争”能够顺便在本次重疾险全行业的改革升级中获得一定的缓解,来改善保险行业的经营环境。当然,在不跟风“炒停售”的同时,如果大家有明确的重疾保障需求,重疾险能早买,尽量还是早买。因为,风险不等人。预览时标签不可点